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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定职权委托钦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已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请钦州市司法局备案,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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