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1日 |
|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5〕工贸执法-5号) | |
|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5〕工贸执法-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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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浦北县泉水镇旧州村委江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顶章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10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到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25年计划执法检查,发现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梳麻车间清条机头使用轴流风机正压吸尘,且使用PVC管输送粉尘,不符合《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32276-2015)6.2.2.4“除尘设备应采取泄爆或抑爆措施。……”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有:1.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决定》宏剑发[2024]2号复印件,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黎顶章任职情况说明和黎泯良、黎顶章、陈铭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身份。3.《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5〕工贸执法-1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5〕工贸执法-19号,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张,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张和黎顶章、陈铭仕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梳麻车间清条机头使用轴流风机正压吸尘,且使用PVC管输送粉尘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中“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38项“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有1套除尘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决定对浦北县宏剑麻纺有限责任公司处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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