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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9日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5〕危化执法-7号)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5〕危化执法-7号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5〕危化执法-7号)

2025-10-29 18:05     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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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      地址:浦北县乐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覃攀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31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将在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移送执法支队处理,经执法支队核实发现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存在油罐区所有操作井的井盖、柴油两个操作井的管道均未做静电接地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1.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浦北乐民供销加油站关于覃攀同志任职的通知复印件、浦北乐民供销加油站关于聘任质量安全员的通知复印件和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覃攀、陈力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相关人员身份。3.《审批项目存在问题移送书》应急审批移〔2025〕25号,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签到表复印件,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2025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覃攀、陈力英《调查询问笔录》,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复印件和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2025年《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记录簿》检查情况说明证明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油罐区所有操作井的井盖、柴油两个操作井的管道均未做静电接地的问题。4.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现场核查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证明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2号令)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油罐区所有操作井的井盖、柴油两个操作井的管道均未做静电接地的违法行为,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C.0.3 汽油埋地卧式油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3)应符合下列规定:2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3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0m(2.0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的规定,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5.3“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接地。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6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油罐区静电接地情况认定为1套安全设备,决定对浦北县乐民供销加油站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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