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4日 |
|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5〕危化执法-3号) | |
|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5〕危化执法-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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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
地址:钦州市大垌镇大井路傍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凤武 职务: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0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到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开展2025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发现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存在覃林娟、李小丽、班晓婷、吴振芬、裴艳婷、陈珍兰、梁璋梅、高说梅等8名加油员的《永盛石化(恒通)加油站员工个人三级教育培训档案》,只有加油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试卷,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材料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1.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文件《关于任命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复印件,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8名加油员任职证明和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陈凤武、詹伟彬、吴振芬、覃林娟、裴艳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相关人员身份。3.《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5〕危化执法-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5〕危化执法-9号,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情况说明,陈凤武、詹伟彬、吴振芬、覃林娟、裴艳婷的《调查询问笔录》和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永盛石化(恒通)加油站员工个人三级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证明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只有加油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试卷,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材料的问题。4.《整改复查意见书》(钦)应急复查〔2025〕危化执法-8号和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整改报告证明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2号令)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只有加油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试卷,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材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对钦州市钦北区恒通加油站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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