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4日 |
|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5〕危化执法-2号) | |
|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5〕危化执法-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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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涵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2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到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开展2025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发现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存在加油员陈小艳(2024年10月份入职)、方燕林(2025年3月份入职)、梁玉兰(2023年9月份入职)无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档案;无主要负责人郭涵,安全员潘志栋、傅晓权2024年再培训16学时记录档案;无安全员傅晓权2023年再培训16学时记录档案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1.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郭涵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安全员傅晓权、潘志栋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梁玉兰、方燕林、陈小艳任职证明复印件等材料证明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相关人员身份。3.《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5〕危化执法-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5〕危化执法-14号,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情况说明和郭涵、傅晓权、梁玉兰、方燕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存在加油员陈小艳(2024年10月份入职)、方燕林(2025年3月份入职)、梁玉兰(2023年9月份入职)无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档案;无主要负责人郭涵,安全员潘志栋、傅晓权2024年再培训16学时记录档案;无安全员傅晓权2023年再培训16学时记录档案的问题。4.《整改复查意见书》(钦)应急复查〔2025〕危化执法-7号和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检查整改记录证明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2号令)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对钦州市那蒙万宝加油站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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