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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4日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5〕非煤执法-1号)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5〕非煤执法-1号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5〕非煤执法-1号)

2025-07-24 18:00     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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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那天中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孝洁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29日,我局接到关于举报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线索,经调查认定,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对整改区域(+175平台以下)外采区开展生产活动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

(一)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采矿许可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林孝洁、伍金二的相关任命书复印件,林孝洁、伍金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身份。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钦州市应急管理局、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钦州市应急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照片和无人机拍摄视频,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对整改区域(+175平台以下)外采区开展生产活动的问题。

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对整改区域(+175平台以下)外采区开展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39项“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条件:未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钦州市那天建材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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