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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8日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12号)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12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12号)

2024-11-18 18:10     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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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钦州市贵台加油站    地址:钦北区贵台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莫宗丽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12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将在钦州市贵台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移送执法支队处理,经执法支队调查核实,发现钦州市贵台加油站存在:1.柴油加油机旁无安全警示标识;2.汽油加油机没有静电接地设施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1.钦州市贵台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钦州市贵台加油站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钦州市贵台加油站出具的《任命书》、工作证明等材料,证明相关人员身份。3.审批项目存在问题移送书(应急审批移〔2024〕55号),钦州市贵台加油站现场检查照片3张,整改复查意见书(钦北)应急危爆复查〔2024〕032号及莫宗丽、莫宗达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钦州市贵台加油站存在:1.柴油加油机旁无安全警示标识;2.汽油加油机没有静电接地设施的问题。

(一)柴油加油机旁无安全警示标识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1.3“表1禁止标志1-1:‘禁止吸烟’设置范围和地点为‘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等’,1-2:‘禁止烟火’设置范围和地点为‘有甲、乙类、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5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钦州市贵台加油站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汽油加油机没有静电接地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的“C.0.5汽油加油机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5)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油机下箱体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的规定,钦州市贵台加油站汽油加油机静电接地设施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5.5.3“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2在爆炸危险所境内,没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6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钦州市贵台加油站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钦州市贵台加油站合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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