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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8日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11号)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11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11号)

2024-11-18 18:05     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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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    

地址:灵山县武利镇红泥冲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丽武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5日,我局到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开展2024年计划执法检查,发现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无2024年新招聘的员工杨秋丽、何海清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档案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1.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出具的主要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杨秋丽、何海清任职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相关人员身份。3.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4〕危化执法-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4〕危化执法-2号,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灵山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灵应急复查〔2024〕危化执法-2号),吴丽武、杨秋丽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无2024年新招聘的员工杨秋丽、何海清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档案的问题。

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无2024年新招聘的员工杨秋丽、何海清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档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教育培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8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灵山县武利镇坡禾地加油站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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