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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7日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8号)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8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8号)

2024-08-27 17:25     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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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浦北县泰安加油站

地址:浦北县小江镇平马桥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宁奔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17日,我局行政审批科将在浦北县泰安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移送执法支队处理,经执法支队调查核实,发现浦北县泰安加油站存在加油站出入口无限速安全警示标志、卸油区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双层罐泄漏检测仪面板指示灯不亮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1.浦北县泰安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浦北县泰安加油站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浦北县泰安加油站文件《关于成立浦北县泰安加油站安全管理领导的任命通知》([2024]1号)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浦北县泰安加油站相关人员身份。3.审批项目存在问题移送书(应急审批移〔2024〕38号),宁奔、蔡腾飞的《调查询问笔录》,浦北县泰安加油站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浦北县泰安加油站存在加油站出入口无限速安全警示标志、卸油区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双层罐泄漏检测仪面板指示灯不亮的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5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浦北县泰安加油站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7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浦北县泰安加油站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浦北县泰安加油站合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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