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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7日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工贸执法-4号)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4〕工贸执法-4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工贸执法-4号)

2024-08-27 17:10     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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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那丽镇沙田农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承智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23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开展2024年工贸行业计划执法检查,发现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存在除尘器顶部安装室内泄爆片,未引至室外排放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1.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成立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复印件等材料,证明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身份。3.《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4〕工贸执法-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4〕工贸执法-3号,潘承智、韩远业的《调查询问笔录》,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存在除尘器顶部安装室内泄爆片,未引至室外排放的问题。

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除尘器顶部安装室内泄爆片,未引至室外排放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3.3“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6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钦州市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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