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5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事故-3号) | |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4〕事故-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
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
现查明,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11月12日4时55分许,灵山县檀圩镇国道209线3592km+200m路段发生一起小客车与挂靠在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重型货车桂NA2858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元。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钦政函〔2024〕5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营运车辆存在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 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证明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2.吴仕忠、吴仕海、符谥强、黄荣玫、陈安的《调查询问笔录》,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人员任命通知》《关于人员聘用通知》证明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身份。
3.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劳有毅签订的《货车司机聘用合同》、桂NA2858重型自卸货车车主谭家熠《询问笔录》复印件、车辆挂靠合同证明桂NA2858重型自卸货车为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管理车辆。
4.桂NA285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劳有毅和何锋的《驾驶员岗前学习培训记录表》、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劳有毅和何锋签订的《货车司机聘用合同》证明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车辆桂NA285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劳有毅和何锋岗前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劳有毅培训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同意入职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何锋培训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同意入职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即同意入职上岗。
5.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钦政函〔2024〕54号)、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721120230000494号)、桂NA2858重型自卸货车司法鉴定书(中智司鉴【2023】鉴字第4869S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灵山公鉴通字[2023]00346号)证明劳有毅驾驶的事故车辆桂NA2858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性能、行驶系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非法改装且发生事故时有超载行为。
综上所述,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的第252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标准:“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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