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2日 |
|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7号) | |
|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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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
地址:浦北县寨圩镇(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寨圩下线服务区内)
法定代表人(站长):林桂民 职务: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12日,我局行政审批科将在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移送执法支队处理,经执法支队调查核实,发现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存在油罐液位仪红灯报警闪烁,并显示3号罐侧漏传感器异常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1.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关于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通知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相关人员身份。3.审批项目存在问题移送书(应急审批移〔2024〕27号),林桂民、苏春晓的《调查询问笔录》,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存在油罐液位仪红灯报警闪烁,并显示3号罐侧漏传感器异常的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7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北投鑫祥石油有限公司寨圩下线加油站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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