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5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5号) | |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4〕危化执法-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5日 |
被处罚单位: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
地址:浦北县六艮镇六艮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祖平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31日,我局行政审批科将在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移送钦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处理。2024年6月4日,经钦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现场核实,发现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存在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的问题。
主要证据有::1.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证明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出具的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关于黎祖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新坡加〔2021〕1号)复印件、2024年1月份新坡加油站员工工资结算单等材料,证明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相关人员身份。3.《审批项目存在问题移送书》(应急审批〔2024〕24号),黎祖平、苏惠坚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存在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的问题。
你加油站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表2警告标志2-7:‘当心触电’警告标志设置范围和地点为‘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开关等’”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5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浦北县六艮镇新坡加油站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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