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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3日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非煤执法-3号)
发文字号:(钦)应急罚〔2024〕非煤执法-3号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应急罚〔2024〕非煤执法-3号)

2024-06-13 18:19     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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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大坪村天堂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少才    职务:矿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21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六组到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开展一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检查发现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4月17日到期,没有取得延期换证许可,当天发现该公司在矿区东侧“一面墙”边坡上部违规剥离表土,下部违规破碎矿石,未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有车辆在运输石材,处于开采状态。经执法支队调查核实,发现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开采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一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整改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46号)。2.2024年5月9日和29日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图片共5张。3.《调查询问笔录》(李少才、李绍华)、《勘验笔录》。4.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副本)。6.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关于李少才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复印件。8.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少才,实际控制人李绍华的身份证复印件。9.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有关情况报告。10.钦州新区供电局出具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许可证到期之后企业缴纳电费详细情况。11.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笔录。12.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期做好钦北区那蒙镇大坪村天堂岭矿区花岗岩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13.现场勘验的视频材料2个。以上材料证明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开采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的规定。鉴于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从事表土剥离只有4天,没有开爆行为,企业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决定对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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