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2时55分许,在钦北区小董镇境内的省道513线77公里800米路段[[1]],发生一起桂NHA711号小型轿车与桂N95852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80[[2]]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钦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钦北区“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3]](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4日2时55分许,黄某驾驶桂NHA711号小型轿车搭载施某坤、谢某、陈某集、陈某秀等共5人沿省道513线自北往南(小董往大垌方向)行驶,周某益驾驶桂N9585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对向车道(大垌往小董方向)行驶,两车行至省道513线77公里800米路段相会时,黄某驾驶小型轿车跨越道路中央黄色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致使小型轿车车头和重型货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黄某、谢某、陈某集、陈某秀等4人当场死亡和施某坤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图1

事故现场图2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4日3时2分许,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小董中队(以下简称小董中队)值班室接到钦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有一男子报警称:在小董镇南蛇垌村路段一辆货车桂N95852与一辆小车相碰,四人受伤,有人被困车内,请来员处理。钦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随后依次于3时4分通知“120”,3时5分通知“119”前往处置。3时14分,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场开展救援。小董中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黄章宇等10名民辅警于3时25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走访群众等工作。3时39分,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钦北区大井消防站10名消防员到达现场并开展救援。4时23分,小型轿车5人全部脱困,其中4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6时0分,钦州市开投圆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到场接运遗体;伤者施某坤送至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于2025年11月13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钦州市市长李玉成,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庞科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龙校,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钦北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无二次灾害和衍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513线77公里800米(钦北区小董镇那学村委大岭村路段),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北往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事故路段道路中央施划单黄实线、单黄虚线分隔对向两车道,两侧设置硬路肩,道路设置有限速60km/h、T型路口及注意学生警示标志,路面性质为水泥,道路微弯,夜间无路灯照明,无爆闪灯,标线部分正常磨损,路段一侧临水无护栏,事故发生时该道路未交工验收。
(四)天气情况
事发时雨雾天,路面潮湿。
二、事故涉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黄某,桂NHA711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当场死亡[[4]],已于11月11日在钦州市殡仪馆火化。经核查,黄某近三年共有1起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记录,无需缴款处理。黄某于2023年报考驾驶证并于2025年2月通过科目二考试。
(二)陈某集,在事故中当场死亡[[5]],事发时乘坐小型轿车后排中间位置,已于11月9日在钦州市殡仪馆火化。
(三)谢某,在事发中当场死亡[[6]]。事故时乘坐小型轿车后排左边位置,已于11月9日在钦州市殡仪馆火化。
(四)陈某秀,在事故中当场死亡[[7]],事发时乘坐小型轿车后排右边位置,已于11月14日在钦州市殡仪馆火化。
(五)施某坤,在事故中受伤,事发时乘坐小型轿车副驾驶座。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5年11月13日死亡[[8]][[9]],已于11月21日在钦州市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小型轿车基本情况及行车轨迹
(1)基本情况:桂NHA711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黄某,登记住址为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岳马村委岳马村46号101室,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0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该车于2025年10月24日由劳某林转让给黄某,车辆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交通强制保险。
(2)车辆及相关人员活动轨迹:2025年11月3日20时许,黄某、陈某秀、施某坤、陈某集、谢某等5人在钦北区那蒙镇竹山村委竹山村谢某的出租屋内聚餐,期间黄某、陈某集没有喝酒,其余人员均喝了白酒。随后,黄某驾驶桂NHA711号小型轿车搭乘谢某、陈某秀、陈某集、施某坤于当晚22时11分到达钦北区小董镇壹号酒吧俱乐部(以下简称小董镇壹号酒吧),谢某、陈某秀、陈某集3人先下车进入酒吧,黄某、施某坤随后也进入酒吧,郑某通于23时24分进入酒吧。6人在酒吧大厅总统2号卡座共同饮用了69瓶啤酒和1瓶30度“野格”酒。11月4日凌晨2时许,郑某通先行驾车离开,黄某等5人仍在酒吧喝酒,11月4日凌晨2时48分许,黄某驾驶桂NHA711号小型轿车搭乘施某坤、陈某集、谢某、陈某秀离开酒吧,沿省道513线由小董镇往大垌镇方向行驶至省道513线77公里800米路段发生事故。
2.重型自卸货车基本情况及行车轨迹
(1)基本情况:桂N95852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钦州市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登记住址为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南北二级公路西南湴麓岭(郑某自建房),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周某益。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该车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额200万)。该车核定载质量15370kg,最大允许总质量31000kg,事故时实载68380kg石子,总质量92020kg。事发时该车存在超载行为,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96.8%。该车分别于2023年3月15日和2024年3月13日在贵港亿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3月12日在广西博白县博顺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周某益到钦州市钦北区黄二修理厂(现更名为钦州市钦北区黄二修理店)为该车加装高度为65厘米的活动栏板,并一直沿用至事发当天。
(2)行车轨迹:11月3日20时许,周某益驾驶桂N95852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灵山县太平镇出发前往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的钦州市鑫恒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顺石材公司)装石子,3日22时许,货车装满石子后过磅总重为92020kg[[11]],之后周某益将车停放在石场内休息,4日凌晨2时许,周某益驾驶载满石子的桂N9585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往灵山县太平镇私人堆场,途经皇马四区、大垌镇进入省道513线往小董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513线77公里800米路段发生事故。
(二)桂N9585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周某益,桂N9585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为B2。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经核查,周某益近三年共有10起交通违法记录,均已缴款处理。其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10%的3起,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2起,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起,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起,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1起,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1起。
2025年3月27日,因超载和非法改装问题,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在执法中发现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暂扣车辆进行卸货转运,责令现场拆除非法加装的栏板。9月16日,因超载问题,再次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在执法中发现并再次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暂扣车辆进行卸货转运。
四、事故路段建设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
事故路段设计及施工情况均满足相关规范标准,事故发生后,钦北区相关部门组织对路段进行了隐患排查整治。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86.3mg/100mL[[12]])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事发时车速85公里/小时),且经弯道路段会车时未靠右侧行驶,越过中央实线驶向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大货车发生碰撞[[13]],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周某益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大货车上路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14]]。具体分析如下:
1.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且经弯道路段会车时未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周某益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大货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钦北区“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运输事故[[15]]。
六、涉事单位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有关涉事单位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1.钦州市兴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桂N95852重型自卸货车管理单位,成立时间为2017年5月8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法人为黄某艺,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秀,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维修,汽车、汽车配件销售,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6]];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桂N95852重型自卸货车长期存在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7]];违反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1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9]]的相关规定,对钦州市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承担此次事故的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2.钦州市鑫恒顺石材有限公司,法人尧某华,注册资本200万元,矿山建设项目名称为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窟龙岭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矿区范围0.3319平方公里,由采矿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以及配套工程等组成。2023年5月17日取得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2023年6月2日取得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7月12日取得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2024年1月29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开始基建工作,矿山基建期18个月[[20]];2025年6月16日取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出具的《第二次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审查意见书》,基建期延期12个月[[21]]。
2025年5月13日,该公司与钦北区交通运输局、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钦北执法大队签订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但未对具体作业人员进行合法装载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车辆核载标准配货装载,允许栏板改装加高的大货车装货,放任超限超载车辆出场。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鑫恒顺石材公司累计出场石材10334车/次,其中毛重超过49吨的8809车/次,占比85.24%[[22]]。
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9月16日和10月9日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擅自开展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23]][[24]],并于11月6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6年1月14日,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进行行政处罚。
3.小董镇壹号酒吧,桂NHA711号小型轿车司机和乘客等5人发生交通事故前的饮酒场所,注册日期为2021年11月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为董某,经营范围为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歌舞娱乐活动。该酒吧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11月开始营业,2023年3月因疫情原因自行停业,2025年5月重新开业,实际经营者变更为莫某朝。该酒吧存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5]][[26]]。
2025年9月23日,钦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钦北大队(以下简称钦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线索,联合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该酒吧开展现场检查,对其未取《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7]],要求停止有关营业活动,并责令拆除包厢点歌系统。2025年11月4日,该酒吧在凌晨3:00后仍营业(该酒吧营业时间一般至次日凌晨3:00,最晚至凌晨5:00)。2025年11月16日,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该酒吧仍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存在有偿陪侍活动等违法行为,该大队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停业整顿4个月(2025年11月16日至2026年3月16日)的处罚[[28]]。
4.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黄二汽车修理店(曾用名:钦州市钦北区黄二汽车维修厂)。登记地址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江口大道(杨某亮 陆某芬宅),注册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某钦,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交通设施维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该修理店未按规定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违规从事机动车非法改装及相关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2021年,该修理店为周某益的桂N95852号重型自卸货车加装高度为65厘米的活动栏板并一直使用至事发当天。2026年1月9日,钦州市钦北区黄二修理店因未按规定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擅自从事车辆维修工作,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钦北执法大队对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29]]。
5.贵港亿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桂N95852重型自卸货车分别于2023年3月15日和2024年3月13日到贵港亿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检测员外检员盘某飞、叶某志在对桂N9585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第 6.4.3.1 a、6.4.4.1 a、6.4.6条之规定对该车的车辆外观检查,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第6.5.2 b、6.5.2 c、6.5.4.1 b之规定对该车的安全装置检查,仪器设备检验中的行车制动项目数据异常,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第F.4 a条之规定对该车的车辆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就为该车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30]]。建议由贵港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涉嫌制动数据异常问题进一步核查。
6.广西博白县博顺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桂N95852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3月12日到广西博白县博顺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检测员外检员官某林在对桂N9585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第 6.4.3.1 a、6.4.4.1 a、6.4.6条之规定对该车的车辆外观检查,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第6.5.2 b、6.5.2 c、6.5.4.1 b之规定对该车的安全装置检查,仪器设备检验中的行车制动项目数据异常,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第F.4 a条之规定对该车的车辆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就为该车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31]]。建议由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有关政府部门存在问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
七、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存在问题和处理建议
1.黄某,桂NHA711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86.3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会车时未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3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3]]、第四十二条第一款[[34]]及第三十五条[[35]]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2.周某益,桂N9585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36]]、第二十一条[[37]]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38]],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陈某,钦州市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等问题隐患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39]]有关规定,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40]]对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某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履职尽责,形成共治合力。加大对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所属车辆技术管理,严格落实车辆技术维护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保养维护,严禁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带病上路”;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改进管理模式,根据运输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运输人员和每趟次的货物运输量,严防超载、超速、擅自改装和疲劳驾驶等行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公安部门要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严查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超速行驶、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净化道路通行环境;加大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力度,运用大数据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科学调整重点区域、重点道路的勤务部署,切实提高现场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帮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营运车辆维护、检测等强制性安全措施。加强对货运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运用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要强化诚信约束,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帮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公路养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公路边施工边通车期间的日常管养和安全隐患排查,深入排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大下坡、桥梁隧道和施工路段、雨雾天气多发路段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公路设计和建设标准组织开展施工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加大私开道口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六)强化治超源头单位治理。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交规〔2023〕10号)要求,探索建立“源头管控、路面监管、科技引领、信用惩戒、法治治超”新模式,构建“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新体系,实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精准化。治超办(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源头单位分级分类监管,与重点源头单位签订合法装载承诺书,开展合法装载宣传培训,严格按照车辆核载标准进行配货装载。加强重点源头单位技术监控和巡查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大数据、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快推进矿石行业装载监管系统的研发部署工作,切实解决源头装载问题;要持续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行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装载倒查、举报、曝光、约谈和通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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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发路段施工桩号为K32+400-K32+580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3]]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北区“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钦政办函〔2025〕33号)
[[4]] 《南宁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中一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594号)
[[5]] 《南宁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中一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595号)
[[6]] 《南宁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中一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596号)
[[7]] 《南宁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中一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597号)
[[8]] 施某坤死亡记录
[[9]] 《南宁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中一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626号)
[[10]] 《车辆挂靠管理合同》 兴桂管字[2019]第01号
[[11]] 鑫恒顺石材有限公司过磅单No:0002842
[[12]] 《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毒鉴字第1271号
[[13]] 《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粤华亿〔2025〕痕鉴字第 21264号
[[14]]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4507031202500002242号)
[[15]]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根据一、总说明(八)事故统计一般规则的6.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这些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均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8]]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经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钦州市鑫恒顺石材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窟龙岭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桂应急非煤项目审字〔2024〕7号)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窟龙岭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第二次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审查意见书》(桂应急非煤项目审字〔2025〕42号)
[[22]] 钦州市鑫恒顺石材有限公司2024年11月以来过磅数据统计表
[[2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钦北)应急现记〔2025〕非煤18号
[[24]] 2025年10月9日,钦北区应急管理局现场执法调查照片
[[2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27]] 钦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钦北大队《责令整改通知书》( 桂钦文综改字〔2025〕21号) 2025年9月23日,钦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钦北大队(以下简称钦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线索,联合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小董镇壹号酒吧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吧6个独立小包厢均安装有点歌系统,涉嫌超经营范围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8]]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公行罚决字〔2025〕02062号)
[[29]] 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钦北执法大队《立案登记表》( 桂0704交罚〔2026〕0006号)
[[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按照GB21861(2021年1月1日实施GB38900)的规定进行检验,按照联网软件的规程进行操作;维护检验秩序,严禁待检车辆随意插队;打击非法中介,严禁非法中介在场地内或门口招揽生意,严禁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捆绑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告知车主或经办人自行选择修理厂维修,严禁指定或推荐修理厂维修。
[[31]]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按照GB21861(2021年1月1日实施GB38900)的规定进行检验,按照联网软件的规程进行操作;维护检验秩序,严禁待检车辆随意插队;打击非法中介,严禁非法中介在场地内或门口招揽生意,严禁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捆绑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告知车主或经办人自行选择修理厂维修,严禁指定或推荐修理厂维修。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 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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