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震慑作用,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钦州市选取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从源头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一:安全设备设施未及时保养
2025年7月18日,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矿山行业执法检查时,发现浦北县苏浦矿业有限公司配电房没有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绝缘棒已过期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对浦北县苏浦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企业未开展应急演练
2025年7月4日,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矿山行业执法检查,发现广西正然新材料有限公司缺少2024年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对广西正然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3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内容
2025年6月11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到钦州市钦北区小董大桥头加油站开展2025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小董大桥头加油站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小董大桥头加油站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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