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震慑作用,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钦州市选取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从源头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一:罗某某异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2025年1月17日,灵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武利镇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店时,发现武利镇罗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如下主要问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经营储存的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武利镇大黎村委会(大黎路口往武利方向一百米),但业主罗某某违规异地储存有634件烟花爆竹产品在大黎村委旧址,涉嫌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灵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武利镇罗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处人民币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招某某异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2025年2月12日,钦州市钦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钦南区宜信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主要负责人招某某将烟花爆竹搬至钦南区沙埠镇招财进宝百货商店进行异地经营,其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钦南区应急管理局对钦南区宜信烟花爆竹经营店处人民币4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加油站违规作业
2025年2月21日,灵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灵山县文利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加油站旁桂EKB096小货车内有一立方的绝缘性容器油品存储设备,站内工作人员颜某某已完成绝缘性容器油品存储设备的散装汽油加注作业,现场未发现有采取防止静电积聚的措施,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灵山县应急管理局对灵山县文利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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