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简体版| 繁体版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4-06-14 17:43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

2024年3月21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六组到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开展一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检查发现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4月17日到期,没有取得延期换证许可,当天发现该公司在矿区东侧“一面墙”边坡上部违规剥离表土,下部违规破碎矿石,未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有车辆在运输石材,处于开采状态。经钦州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发现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的规定。

鉴于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从事表土剥离只有4天,没有对矿山进行爆破的行为,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根据《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由于该公司在明知安全生产许可已到期,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采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对钦州市钦北区华盈石材有限公司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