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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行政处罚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26 18:00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安全应急委,各县(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钦安委会〔2023〕4号)要求,为进一步引领各级各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不断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市安委会办公室于近期对各单位报送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行政处罚案例进行了筛选,现将5起典型行政处罚案例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关键词:有限空间辨识不完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

2023年5月18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到某木业公司开展2023年度工贸企业计划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辨识不完善,车间除尘系统、风管、锅炉及其附件等均未辨识为有限空间的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词:假证、危化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

2023年7月27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到某药业公司开展2023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机修工张某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开展焊接作业。

该公司和张某分别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机修工张某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关键词: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9月13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项目1#、2#住宅楼及沿街商铺、5#住宅楼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项目5#楼北面地下室悬挑板处搭设钢架临时通道,无载荷验算书,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搭设钢梁交接处不稳固,悬挑板下部回顶搭设不规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楼基坑南面钢筋加工场堆放钢筋材料距基坑边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边坡存在塌方隐患,无基坑临边防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的判定规定。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施工单位作出停止建设,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编号:450700230914246),限期改正。

案例四

关键词:无证上岗、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8月9日,灵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灵山县某建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场所内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抽查该公司在职人员花名册和动火作业申请审批表,得知机修工黄某和罗某从事该公司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活动,但现场未能提供二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黄某和罗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灵山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关键词:无证上岗、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6月20日,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钦北区某糖业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发现该公司内有人进行电气焊动火作业,动火项目为“蒸发加热系统改造”钢结构焊接。经查实,该公司委托的施工单位员工罗某、韦某、葛某、龙某4人无电焊专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予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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