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按照《全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市应急局制定了《钦州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已经部署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开展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切实推动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钦州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市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全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已经部署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安全责任,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推动企业认真排查和整改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非煤矿山进行排查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县级部门或委托乡镇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年5月至12月。
四、主要任务
在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基础上,聚焦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高精准严格执法水平,地方政府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
(一)突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突出抓好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项行动,结合本企业实际,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规范;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标准规范,进一步了解并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水、火、顶板、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尾矿泄漏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2.突出抓好全员责任制落实和月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和履职清单及考核办法,并按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要求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推动全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带头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3.突出抓好矿山安全生产重点专项排查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露天矿山、露天转井工开采、井工转露天开采、采掘接续、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研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去年以来违规动火、爆破、透水、顶板冒落和边坡坍塌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撬毛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举一反三抓好整改,防止屡屡重蹈覆辙。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突出抓好科技强安建设。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推进矿山“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有条件的企业要开展智能化建设试点。推进地下矿山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和人员位置管理系统,加快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重点风险在线监测预警和重大隐患跟踪闭环管理。
5.突出抓好事故警示教育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坚持以案为鉴、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开展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做到“举一反三”、“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深刻吸取教训,查找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要压实汛期安全责任,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实施要有方案、有脚本、有评估总结,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安全逃生出口),是否掌握事故征兆、熟知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避险设施、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演练,开展现场指导。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6.组织开展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县(区)应急局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聚焦《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非煤矿山220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集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7.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市应急局统筹市、县两级监管力量,结合综合整治对重点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执法检查,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对重点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确保闭环销号,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建立矿山企业问题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县(区)应急局要突出对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明明有问题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
9.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监督。坚持“前有执法、后有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加大对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抽查检查力度,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现场监督,通过对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的核查,验证执法效能。要建立完善执法问责机制,对存在长期只检查不处罚或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刻意规避处理处罚等情形的,要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处理。建立健全执法考核制度,科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考核排名长期靠后、考核分值长期偏低的执法人员,及时督促、提醒、约谈、通报,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调整等措施。
10.加强对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市应急局将通过督导检查、明察暗访、抽查企业等方式验证地方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深入剖析监管执法工作存在的短板和漏洞,及时督促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对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置、发现隐患不上文书、不使用执法系统等问题,要倒查执法责任,并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督办函,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推动我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走深走实。
11.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各县(区)应急局要全程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开发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活动,实现对执法活动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绕道走。要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电子封条”、用电量监测等信息化手段,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找准薄弱环节,研判规律特点,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对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超限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应急处置,撤出作业人员,排除现场安全隐患,开展责任倒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治本措施。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
(三)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提高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12.切实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市应急局结合综合整治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县(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非煤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辖区内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是否建立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的应急救援“叫应”及紧急撤人机制,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等。
13.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应急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区域性重大灾害开展专项治理。要推动地方政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要推动地方政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辆、装备和经费,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日常监管、驻矿监管责任;鼓励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14.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和考核。各县(区)应急局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重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由市、县应急局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工负责督办,市应急局定期对督办情况开展检查。市应急局将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纳入对县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的地区,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
15.强化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引导。各县(区)应急局要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主要内容,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形成声势。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或在矿区设置的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五、领导机构
为确保全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成立钦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执法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黄智森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韦昌连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三级调研员
成 员:韦汉浩 市应急救援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科科长
谢宏兆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蔡小聪 市应急局工矿商贸科四级主任科员
黄武涛 市应急局工矿商贸科四级主任科员
莫翠云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六、阶段安排
各县(区)应急局要结合实际,有序压茬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底前)。各县(区)应急局按照市、县安委会有关工作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将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纳入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要内容,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改和督导帮扶阶段(2023年7月底)。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前期部署开展露天矿山专项整治、矿山安全综合整治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每月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每月底前将本月自查自改进展情况报送属地县(区)应急局。各县(区)应急局要对企业自查自改开展督促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各县(区)应急局要在6月底前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精准严格执法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各县(区)应急局要统筹本地区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力量,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执法组,聚焦矿山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执法事项表,深入企业、一线对标对表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在检查矿山企业时,发现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一并依法严厉查处。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区)应急局要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对本地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与综合整治评估报告一并于2023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应急局。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及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至市应急局。市应急局联系人:蔡小聪,联系电话:3689989,邮箱地址:yjgkk@qinzhou.gov.cn。
附件: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和工作进展情况表
附件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和工作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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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矿山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督办单位 |
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
整改完成时间 |
是否销号 |
备注 |
检查非煤矿山 |
查处隐患 |
行政处罚 | |||||||
派出检查人员(人次) |
检查矿山数(个) |
检查非煤矿山(座) |
下达执法文书 (份) |
发现重大隐患(处) |
已整改重大隐患(处) |
对企业(次) |
对企业(万元) |
对管理 人员(次) |
对管理 人员(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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