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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灵山县第二烟花炮竹厂“10•8”爆炸事故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7-10-12 00:00
  

钦安监管〔201782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1082015分左右,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办谭礼村灵山县第二烟花炮竹厂9号机械混药装药固引工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

2017930,灵山县安监局组织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召开会议,要求国庆期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1级工序停止一切生产活动;1091025全县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经查看企业视频监控录像和初步调查,灵山县第二烟花炮竹厂无视监管部门的指令,在108晚上1920分左右,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擅自改变9号混药装药固引一体机工房的用途,违反规定晚间进行手工混药及手工装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王革冰、副市长李从佳等领导分别作出了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安抚家属,做好善后等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抓早抓实,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十九大即将召开期间,企业不顾停产指令,违法突击晚上生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灵山县人民政府已成立调查组依法调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当前,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又适逢我市烟花爆竹整市退出进入倒计时,做好这一时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意识,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严格的标准,狠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落实,不断把大检查工作引向深入。在十九大召开期间,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一律停产整顿。十九大结束后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922”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78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复产。

二、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违规突击生产行为的排查。灵山县第二烟花炮竹厂已经和灵山县政府签订退出协议,县政府已经拨付60%的退出补偿金120多万元到该企业,协定处置烟花爆竹时间到1031全部结束。该企业“10•8”爆炸事故暴露出企业为了在退出关闭前赶任务,多生产爆竹,利用晚上加班加点突击违规生产爆竹,逃避监管。各级安监局要清醒认识当前烟花爆竹生产形势,吸取教训,对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违规突击夜间生产经营现象进行排查,采取调取监控视频、明察暗访、晚上突击检查巡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控。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凡是发现企业有突击生产、夜间生产行为和在工房乱借私拉照明设备的,对不顾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并实施联合惩戒;对企业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员除给予行政处罚、纳入黑名单外,构成治安管理行为和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严肃追责。

三、规范视频监控和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一是严格执行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视频监控使用不正常的一律要停产整顿。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有关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安全论证、配套设施安全审查、使用环节安全监管等要求,对未通过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论证、未形成完善的企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说明书的涉药机械设备及配套工房等安全设施没有经过正规设计、安全审查的,一律不得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立即停用拆除。严禁随意改动工艺流程、运行环境、电气线路、工房结构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对擅自改变涉药机械设备设计用途、结构和生产工艺流程、额定速率以及违规进行检维修作业的,利用手工装配药生产爆竹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涉药机械设备配套工房、安全防护屏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进行停产改造或重建。

四、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目前,我市烟花爆竹逐渐退出,各县区要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着力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措施,严防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死灰复燃。要加大排查检查力度,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突出交界地带、闲置厂房、近期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闲置工库房等场所,对关闭退出企业从业人员、重点人员等要建档立案并跟踪管控。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彻底追查生产药物来源和产品购销渠道,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经济链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依法给予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现象突出甚至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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